辽宁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辽宁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学校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实行合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注重提高审批效率,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校内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者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全校所有二级部门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三)审定和公示合同范本;
(四)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学校委托的重大合同谈判等工作;
(六)协助和指导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七)负责学校合同业务审批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承办部门订立合同进行业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批工作;
(三)负责归口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并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指导、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做好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五)定期对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六)负责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经费来源、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学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所、中心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为具体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控;
(二)负责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文本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
(三)负责对承办的合同做好相应登记、编号、存档工作;
(四)做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审查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己方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六)处理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七)负责合同验收相关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承担管理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当为学校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对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或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履行地点和方式。其中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优先约定在学校住所地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八)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合同的生效条件、风险的承担和收益的分成、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护;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有效期限;
(十)与具体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优先采用学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国家、行业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利益。尚无相关示范文本的,原则上以我方为主起草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单位名称(包括印章)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主体保持一致。合同相对方为授权代表签署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审核。
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写明合同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合同的末页一般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应当标明“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章页”字样。
第十九条 合同实施分类审批制度,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开展重大合作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以及学历学位教育的;
(二)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资产(包含无形资产)租借及处置、重大捐赠的;
(三)重要基建工程项目、基建修缮项目、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的;
(四)对外从事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经济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与各地市级以上政府的战略合作协议;
(六)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或者法律关系复杂、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汇签流程发起之前,合同事项需按要求经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依法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相关规定。
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的续签,如权利义务未发生变更,可按合同汇签流程进行续签。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符合以下审查程序:
(一)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晰、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合同内容符合学校利益;
(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时,主要审核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合同的业务风险,合同事项的有效管控,合同的业务管理责任;
(三)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时,主要审核合同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公平性。
重大合同事项除本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外,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合同审批实行汇签制度,原则上由合同承办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招投标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联合汇签,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付款合同,需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履行汇签审批手续后的合同文本方能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授权采取“一事一授权”原则。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合同。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应切实履行收款催收、到期按时支付等事项办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情形,应当及时请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妥善处理。涉及财务相关业务的,应当及时商请财务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申请,报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按合同审批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如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行。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学校遭受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如学校无法履行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合同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申请用章前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和汇签程序。以辽宁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加盖辽宁大学合同专用章,超过两页的合同文本必须加盖骑缝章。
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货物采购,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货物)合同,无需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条 合同专用章根据业务属性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两种,由学校统一制作,在学校备案,由业务分管部门保管和使用。
辽宁大学合同专用章(科研专用)用于科研类合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保管和使用;
辽宁大学合同专用章用于其他类型合同,由法律事务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应制定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严格保管合同专用章。
第六章 合同的保存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与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合同章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并将合同文本原件上传至学校合同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合同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合同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签约人、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按年度将合同台账、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资料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令相关部门或个人予以补偿或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四)签署阴阳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的;
(五)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发现合同异常,隐瞒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收受贿赂或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利益,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所涉及的秘密事项和内部工作事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履行合同,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辽宁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辽大校发〔2016〕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