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4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系该校人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民,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南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刘南雪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日召集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民、赵文涛,被上诉人刘南雪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到庭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刘南雪继续履行《聘用合同》;2.判令被上诉人刘南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解除上诉人石化大学与被上诉人刘南雪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予纠正。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以下简称石化大学)与刘南雪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刘南雪代理人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庭明示刘南雪愿意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一审法院判令解除聘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石化大学2020年通过辽宁人事招考网向社会公开招聘辅导员,招聘的辅导员具有事业单位编制,招聘信息上公示了相关条件,明确报考人如果被录用需与石化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服务期限五年。刘南雪通过招聘,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31日。《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石化大学要求被上诉人刘南雪继续履行合同,刘南雪的代理人在开庭时明确表示刘南雪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一审法院确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审法院作出解聘合同判决,违反上述规定。综上,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以维护石化大学的合法权益。
刘南雪辩称:2021年7月9日,答辩人正式向上诉人提交了辞职报告,但上诉人至今没有给答辩人办理辞职手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赋予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聘用合同》也未约定答辩人不许解除合同,只约定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解除聘用合同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刘南雪通过考试考核被录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从事辅导员工作。2020年10月29日,刘南雪正式调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后刘南雪(乙方)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甲方)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第一章聘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项执行:(一)本合同期限为5年,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第九章双方约定的其口他事项:(一)由甲方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拥有博士学位的须在甲方全职服务满8年,拥有硕士学位及以下学历的须在甲方全职服务满5年。若服务未满年限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第21条承担违约责任。(二)凡属以下情形的,承担各级重点科研、技改、教改项目尚未完结;拟从东北老工业基地转至发达地区;因工作性质知晓甲方办学秘密和重要信息,未经甲方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三)不再续签申请应在聘用合同期满6个月前书面提出,经甲方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予以办理,未按上述期限和方式提出,则视为乙方同意续签6年的聘用合同,如未满服务期限,应按本合同第21条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与学校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解除,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是:未满服务年限,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剩余服务年限乘以1万元,服务年限不满两年的,按全部服务期计算。满两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服务时间按月折减。2021年7月,刘南雪因个人家庭原因,提出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解除聘用合同。2021年8月20日,刘南雪向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2021年9月17日,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劳人仲裁字[2021]0294号裁决书,支持了刘南雪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2号)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刘南雪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合同书中虽约定服务期为五年,但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在服务期内要求提出辞职的相应后果,即若刘南雪不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见,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刘南雪在服务期内是可以要求辞职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因此刘南雪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刘南雪于2021年7月提出解除《辽宁省事口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故对刘南雪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刘南雪要求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主张,参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之规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应配合刘南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关于刘南雪要求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之规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应配合刘南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与刘南雪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于《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刘南雪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于《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刘南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刘南雪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已向某机关报案。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刘南雪申请辞职是否符合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该规定是规制事业单位慎用解除聘用合同,并非是限制受聘人员行使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故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认为刘南雪涉嫌私刻印章伪造证明,并已经某机关处理,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上诉理由可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刘南雪提出辞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论证理由与本院意见一致,不再重述。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方调解,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与刘南雪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法律依据,处理结果妥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立威
审判员 李雪慧
审判员 韩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霁宇